個人發生的部分消費支出,雖然取得的是以其個人名稱為抬頭的發票,但一般同時符合以下2個條件的,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:
1、取得發票抬頭為員工個人,是由客觀原因決定的,某些支出,發票抬頭只能開員工個人而無法開具給企業。
2、相關的支出是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引起的,應該由企業負擔。即根據收入相關性原則,從根源和性質上來說個人費用是為企業取得收入發生的必要的支出,應由公司承擔。
常見的發票抬頭為個人、屬于與企業取得收入相關的支出包括以下項目:
出差交通費:員工出差購買的飛機票、意外保險等,必須是員工個人的名字;
辦公通訊費:手機登記為員工個人,發票也開給個人;
出差住宿費:以個人名義入住酒店旅館的住宿費,發票抬頭一般為個人;
住房補貼:企業發放住房補貼,特別是外籍個人,員工憑發票實報實銷,但由于是員工個人與業主簽訂租賃合同,發票抬頭為個人;
企業招聘員工,聘請專家、顧問等,承擔對方來回差旅費用:飛機票等是相關個人的名字,并且對方還不一定是公司的員工;
員工入職體檢費用:員工入職前到醫療機構體檢,取得的財政票據或發票是開給員工個人;
企業請個人辦理事項:按照合同約定個人辦理事項發生的費用由公司負擔,比如差旅費,個人取得抬頭為個人名字的發票向企業報銷;
企業租用個人房產:水電費發票開具的抬頭往往只能是業主。